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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工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时间:2021-11-18   浏览数:次   来源:  

内蒙古工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科学技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支撑作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和国务院办公厅《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国办发〔201628)、《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八项措施》(内政发〔20172)、《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法律及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学校职务科技成果的管理与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下称“科技成果”),是指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泛指创新知识与技术,包括但不限于已经产权化的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软件著作权、作品与著作权等成果,未产权化的创新知识、专有技术、技术秘密、软件、算法等成果,以及各种新的产品、工程、技术、系统的应用示范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包括如下6种方式: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协同”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体制。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和指导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成果转化、财务、国有资产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产业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中心。

第六条  根据管理与监督并重的基本原则。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是分级审批管理机构,产业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中心是归口部门,各相关职能部门协调管理。

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入库、管理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无形资产入账由计划财务处负责;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股权或收益管理等事宜由内蒙古工业大学英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工大商业运营公司”)负责;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工作由产业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中心负责。

第三章  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  建立健全的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制度。学校师生按照产业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中心的要求,对已完成的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进行整理、登记、归档和报备,并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九条  科技成果按照产权化与非产权化进行分类管理。对于可以产权化的科技成果,成果完成人应及时向产业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中心提出知识产权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对于不宜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的非产权化科技成果,以技术秘密的形式予以保护。

第十条  向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需填写《内蒙古工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申请书》并提交产业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中心审核。科技成果境外转化需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

(一)协议定价参与人除成果转化申请人和技术受让方外,还须有产业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处或工大商业运营公司、计划财务处等部门代表,以及不少于1/2的成果完成人(含第一完成人)共同参与。

协议定价过程中,产业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中心负责核对科技成果所有权、完成人等基本信息;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审定成果是否涉及国家权益或秘密;工大商业运营公司审定作价投资的定价程序;计划财务处负责核对技术受让方财务诚信;申请人之外的成果完成人负责核对成果拟定价格。

(二)采取协议定价的,必须在校内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成果名称及证书号、成果完成人等基本要素,以及拟交易价格、价格形成过程等,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按学校分级审批管理的原则办理成果转化的相关手续;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中止交易,待核实相关情况、无异议后重新公示。异议必须实名、书面向产业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中心提出。

(三)学校鼓励成果完成人到规范的技术市场进行科技成果挂牌交易、竞价拍卖。

第十二条  单项科技成果拟定价格5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审批;拟定价格5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需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拟定价格5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报校党委会议审批。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不同方式按以下相应规程办理。

(一)以转让、许可方式转化

1.申请。由成果完成人向产业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中心提出成果转让或许可申请。须明确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例,且所有完成人签字确认。

2.定价。由成果转化申请人选择定价方式,由产业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中心组织、进行定价程序,并按要求进行公示。

3.审批。依据拟定价格由相应的审批管理机构进行审批。

4.签订合同。根据审批结果,由产业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中心组织成果转化申请人和技术受让方签订合同并备案。

(二)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

1.申请。由成果完成人向产业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中心提出作价投资申请。须明确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例,且所有完成人签字确认。

2.定价。由成果转化申请人选择定价方式,由产业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中心组织、进行作价投资的定价程序,拟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持股数量及出资比例等事项,并按要求进行公示

3.制订出资方案。由工大商业运营公司代表学校组织成果转化申请人和技术受让方,共同协商、草拟技术出资方案。

4.审批。依据拟定的作价投资额度,由相应的审批管理机构进行审批。

5.办理出资手续。根据审批结果,由工大商业运营公司代表学校实施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进行国资、财务和专利变更手续;并组织成果转化申请人和技术受让方签订技术出资转让协议并备案。

(三)科技成果以完成人自行或与他人合作投资创办企业实施转化的,可按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转化方式,将科技成果转化至所创办的企业。

(四)其他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建立科技成果与技术转化情况报告制度。由产业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中心负责整理技术转化相关合同、作价投资企业资料以及学校、二级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权益分配等信息,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四章  收益与分配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经济权益。

第十六条  学校开设专用账户统一管理科技成果转化所产生的收益,成果转化的收益进入学校统一账户,扣除转化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中介费、转让费、许可费、评估费、拍卖佣金、税金等,余下收益为可分配收益(净收益)。净收益分配各方按照税前收益进行分配,需缴纳的税费由各方在分配后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的技术许可和技术转让净收益,原则上按成果完成人85%、学校15%的比例进行净收益分配。

学校净收益部分中:20%由学校统筹,主要用于科学研究与技术研发等相关工作30%由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统筹,主要用于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各二级单位应制定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办法并在计划财务处、产业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中心备案;50%作为产业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中心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知识产权管理、运营、成果转化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对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

第十八条  以作价投资形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所得股权及其收益按成果完成人85%、学校15%的比例进行分配。学校部分的股权由工大商业运营公司代表学校管理或持有。对于重大科技成果产权和股份转化等事宜,学校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校内外机构和人员对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中介服务,中介可以在转化收益中提取总额不超过10%的中介费用。该费用在进行收益分配之前扣除。

第二十条  成果完成人部分的净收益可由成果完成人选择以下两种或其中一种方式进行提取,具体方式和比例由成果完成人确定:

(一)直接领取现金,扣除个人所得税后转入完成人银行卡;

(二)用作自立项课题经费,按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在成果完成人之间分配时,依据成果转化申请时提出的具体分配方案,由计划财务处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教师和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执行:

(一)学校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正职领导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任职后应当限时予以转让,逾期未转让的,任期内限制交易。其他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二)对担任校级、处级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公示内容应包括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及拟分配的奖励、占比情况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对当事人给予批评、追究行政责任、不得晋升职称、解除聘任,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

(一)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规定,侵犯学校知识产权,私自与协作方交易者。

(二)将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并阻碍学校科技成果转化者。

(三)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未转入学校统一账户者。

(四)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未能按规定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者。

第二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对外合作,涉及国家权益或秘密事项的,须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按规定在校内或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第六章  附 

第二十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有关人员、部门应及时向产业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中心、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报告。对于特别重大的问题,学校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产业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内蒙古工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8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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